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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及继承处理探析
更新时间:2019-02-22


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户及继承处理探析

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制度,城市市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已分到不同村民小组的土地,由村民小组经营和管理。土地的使用权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以用益物权的方式分配给相应的用益物权人。因此,农户及个人享有的土地实际上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依法承包并占有、使用和收益。

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个人。所以,农村里除属于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外,一般属于农户。这样,当农户中的成员分户,农户中的成员死亡,新成员出生等将会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和继承问题。接下来,我将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分户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探析

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需与发包方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签订《承包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属于该户的成员在分户时不会产生新的权利,只在原有的权利基础上进行分配及确权。

1、根据《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对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有关规定,应由农户家庭成员就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由发包方报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与分立后的农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分别向分离后的农户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如农户在分户时未达成一致,先按原有关系进行确权,待到达成一致后再进行确权颁证。

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地生活居住或虽在新居住地居住生活,但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明确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此,对其承包地应按照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承包地,依法进行确权。

总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应坚持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为基础,分户后可以分别确权也可以合并确权,但原先整户消亡除外。另外,由于目前法律规定的承包经营方式主要是以家庭承包经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个人因结婚或者其他原因从承包经营户中分离并已经落入其他户口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外不再享有属于原承包经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未取得承包经营权新增人口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如上所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经合同成立取得,并且承包期内一般不得调整,本村未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不得侵占属于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作为本村的新增人口,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因此,在未与目前权利冲突情况下,本人认为未取得承包经营权新增人口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申请承包土地。至于如何分配,主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予以解决,即承包预留机动地,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法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分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经营。基本上,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是以户为单位的,该权利应属于承包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而不能分配到具体个人,当出现分户或者特殊情况时可予以协调如上一所述。而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从死亡开始,继承的财产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故,属于承包经营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不属于承包经营户中的个人财产,不在继承范围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继承;林地承包人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因此,当承包经营户内的成员死亡时,以承包经营户承包产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发生继承的法律效果,但可以继续耕种;林地及其他方式承包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四、承包经营地被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继承探析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及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民主议程分配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可以请求分配相应份额。因此,承包经营地被征收补偿费用中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程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按份额分配到个人,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所有权人享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如放弃统一安置的承包经营户可以请求支付收到的属于被征地部分的安置补助费。

根据《继承法》规定,产生继承的前提是自然人死亡,继承的财产应该是死亡前确定属于该自然人的财产。而由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经过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确定再行分配,因此,本人认为除非自然人死亡前该权利已确定享有,否则不能继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确定由所有者的继承人继承;安置补助费如已进行分配,个人认为可以继承。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姜才林

2019年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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