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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净身出户的约定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9-02-19

最近经常接到关于能否让另一半净身出户的咨询,今天这里写篇文章同意回复。《婚姻法》有规定,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所以很多夫妻就在此基础之上,另行签订了《忠诚协议》、《承诺书/保证书》等等,拟对夫妻一方或双方进行约束,若发生出轨、婚外情等情况,则过错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及子女抚养权,净身出户。这类协议看似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也符合很多普通大众的内心认知,但在现实中,法院支持的寥寥无几。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一、首先要明确《忠诚协议》的性质,该协议本质上是一份对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作出事先约定的合同,而《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以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显然,违反《忠诚协议》的一方不会同意在离婚协议中确认《忠诚协议》所作出的约定,双方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忠诚协议》在夫妻双方离婚前并未生效,法院会重新就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忠诚协议》当中约定的“净身出户”是可以反悔的。

二、从社会效应来看,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既有抚养的权利,同时抚养子女也是父母的义务,所以,《忠诚协议》中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不知道什么原因,最近很多朋友都认为只要夫妻一方有婚姻过错,就必须净身出户。在这里必须要澄清一下,至今法律没有类似的规定,甚至对于家暴、虐待等严重的婚姻过错,都没有规定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要给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婚姻法》中对于婚姻过错的惩罚仅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惩罚措施是损害赔偿而不是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婚姻过错更多造成的是精神上的伤害,而精神损失往往又无法具体衡量,所以法院大多时候只能酌情判决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的赔偿金,若男方是过错方,且子女随母亲生活,法院还能从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女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而若女方是过错方,男方基本很难从财产权益上获得补偿。所以,现实中对于出轨等婚姻过错的惩罚,还有很大的立法空间。


既然《忠诚协议》中净身出户的约定起不了什么作用,那就完全没办法约束彼此了吗?其实也还是有办法的。刚刚说了,净身出户是提前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离婚登记前还能反悔。但只要对婚姻过错的惩罚不是分割财产,那么就可以立即生效。前文提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约定的惩罚措施是对另一方作出损害赔偿,那么这个约定就有效,同时也能弥补精神损失无法确定的缺憾。比如约定:“一方家暴/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XX万元。”当然,这里的赔偿金额并不是可以随意约定的,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经济状况衡量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太高,法院可能就会酌情调减一些,但一般情况下,都会比由法院酌情判决的赔偿金额高。

综上,《忠诚协议》约定净身出户大多是不被法院认可的,仅有事先约定损害赔偿能够得到支持。鉴于时间、篇幅有限,今天就先写到这里,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再向杨律师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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