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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辆挂靠协议被挂靠公司取得的不当得利,应返还实际所有人
更新时间:2019-02-11

因车辆挂靠协议被挂靠公司取得的不当得利,应返还实际所有人;因挂靠关系,运输公司为名义上的车辆所有人,诉讼利益会打款入运输公司,该利益的实际所有人起诉,要求运输公司返还该利益的,案由为不当得利,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以下是判决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305民初4201号
原告:陈xx,女,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村民,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春,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皇城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郗xx,经理。
原告陈xx诉被告淄博xx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春、被告淄博xx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保险公司理赔款61750元及孽息1000元,共计627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所有的鲁C×××××鲁C×××××车辆挂靠在被告的运输合同从事运输活动,双方签有《挂靠协议》,2017年6月24日原告的鲁C×××××鲁C×××××车在四川省石棉县发生交通事故,石棉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赔偿鲁C×××××鲁C×××××车车辆损失61750元,中国平安财险公司汉源支公司在2018年7月12日将61750元将赔偿款汇入被告账户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赔偿款,被告拒绝,为此,形成诉讼。
被告淄博xx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是事实,但是之前合伙期间原告欠我公司运费,所以理赔款未给被告。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8)川18民终339号判决书、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的(2017)川1824民初1017号判决书、挂靠协议、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交接确认单、银行交易明细,王伟出具的证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所有的鲁C×××××鲁C×××××车辆挂靠在被告的运输合同从事运输活动,2017年6月24日原告的鲁C×××××鲁C×××××车在四川省石棉县发生交通事故,石棉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赔偿鲁C×××××鲁C×××××车车辆损失61750元,中国平安财险公司汉源支公司在2018年7月12日将61750元将赔偿款汇入被告账户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赔偿款,被告拒绝,为此,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被告无权占有原告应得的保险赔偿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孳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博xx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xx保险理赔款61750元。
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元,由被告淄博xx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于翠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骆淑翠
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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