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与无法划分责任的交通事故证明
2016年10月16日7时左右,逄某骑二轮摩托车上班途径黄岛区某路口与刘某骑二轮电动车相撞,因事故现场没有监控,交警部门处理后没有划分责任,只是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证明。
双方都投有社保,都需认定工伤,但这份交警事故证明工伤部门并不接受,工伤部门需要明确责任的认定书。2017年1月刘某提起对逄某的诉讼。律师接受逄某的委托后也提起反诉,该案经过审理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同责。判决生效后双方各自申请了工伤认定。
该案是双方当事人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需要一份交警责任认定书,能够证明自己承担非主要责任,在工伤部门不接受交警的交通事故证明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只能诉到法院认定各自的责任。
该案原则上不需要诉到法院的,究其因是因为工伤部门根据“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一法条,不接受交警的证明,工伤部门这样做态度是比较严谨,但不符合法理逻辑,因为交警部门的证明也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一范畴,工伤部门这样做是从逻辑上缩小该范畴,导致该案双方当事人无法直接认定工伤。
这样的案子对双方当事人,对法院都是一种司法资源与精力的浪费。要扭转这样的局面,社会各方面还需很长时间的探索与努力。更需要其他社会职能部门的执法思路与执法理念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