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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只是件小事吗?不,犯法了!
更新时间:2018-12-11


“狼师”性骚扰只是有违师德师风吗?不!犯法了!性骚扰不仅仅是一种违反党规(若加害人是党员),违反党员生活纪律的不当行为,更是违法行为,加害者可能会触犯以下法律法规:

(一)宪法: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目前我国内地暂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宪法诉讼机制(违宪审查机制),内地宪法不具有可诉性,不具可诉性是指当宪法权利被侵犯后,不能据此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亦不会适用宪法条文作为裁判的依据。

不过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在“齐玉玲的受教育权案”中,最高法院批复适用民事诉讼法,可以认为是宪法具备可诉性的先例。

总的来说,目前被性骚扰后不能通过《宪法》获得救济。

(二)民事法律法规:

我国内地《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修订后的我国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当中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权、荣誉不容侵犯的权利;

隐私权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

名誉权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若加害者在性骚扰过程中侵犯了上述权利,受害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请求赔偿。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受害者能否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加害者的侵权事实就显得非常重要。若受性骚扰困扰,不妨随身携带微型针孔摄像机、微型录音笔等,及时进行录音录像,收集保存诸如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以待日后维权所用。
(三)行政法律法规,一经认定最高可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淫秽行为。

警方有义务打击违法行为,在性骚扰事件中,若加害者存在上述的“猥亵”、故意裸露身体,且情节恶劣的,受害者可报警请求警方对加害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警方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受害者也可向警方提交相关证据。

(四)刑法,

性骚扰行为若达致“猥亵、侮辱、诽谤”的严重程度,则涉嫌触犯我国内地《刑法》中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及侮辱、诽谤罪,加害者会受到刑事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15年监禁!

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称女方“不能说丑陋不堪,但是远没有这个姿色,不会引起任何欲望”。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指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

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使妇女不敢抗拒。

女性若遭受性骚扰甚至是性侵,应尽快逃离现场,不要马上洗手或洗澡,因为证据都在你身上,加害者与你的任何接触都会在你身上留下痕迹、印记,比如抚摸会留下指纹,亲吻会留下唾液、DNA,性交会留下精液、DNA,这些都可成为法庭上的证据,保存好证据,立即报警,告知亲友,警方应当(或者需要督促警方)收集相关证据,如提取DNA、指纹、毛发、唾液、精液、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等,若警方不作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委托社会上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证据保存。

其中,侮辱、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被侵权者有权亲自或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控告,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如果被侵权者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侵权者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或其委托的律师也可以告诉。

性骚扰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自主权,但我国内地的法律法规对该项权益的保护几乎是空白的,只有当性骚扰的加害者同时侵犯了受害者的名誉权、隐私权、人格权,甚至是性的自主权时,才可以运用法律主张权利。

而在我国的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均修订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旨在促进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维护人格尊严。法律中明确性骚扰与性霸凌的概念、规制范围、 处理机制与程序、 救济方法,处罚机制,防止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对加害人应建立个人档案资料并追踪辅导等,为监察相关法律能够得到有效的施行设立了专门的申诉机构并开通了多种申诉管道。

香港地区订立了《性别歧视条例》、《性别歧视条例雇佣实务守则》等法律 ,设有平等机会委员会专门监察《性别歧视条例》的实施情况。

《性别歧视条例》(节选):“本条例旨在将某些种类的性别歧视及基于婚姻状况或怀孕的歧视,以及将性骚扰定为违法作为;就委出其职能为致力消除此等歧视及骚扰以及一般地促进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平等机会的委员会订立条文;以及就附带或相关事宜订立条文。

性别歧视及性骚扰均属违法行为,你有权采取行动。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法定机构,负责监察该条例的实施情况。如你曾遭受你认为在该条例夏可能是违法的待遇,可向委员会寻求协助。此外,你亦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台湾地区订立了《性别平等教育法》、《性骚扰防治法》、《性别工作平等法》、《 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止措施申诉及惩罚办法订定标准》、《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性骚扰防治法施行细则》、《性骚扰事件调解办法》、《性骚扰防治准则 》等多部法律,设立性别工作平等会,其重要职责之一是负责包括性骚扰在内的性别工作平等申诉案件的调查及审议。
《性别平等教育法》(节选):“ 为促进性别地位之实质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维护人格尊严,厚植并建立性别平等之教育资源与环境 ,特制定本法。”

“性霸凌:指透过语言、肢体或其他暴力,对于他人之性别特征、性别特质、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进行贬抑、攻击或威胁之行为且非属性骚扰者。”

“ 学校或主管机关应建立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档案资料。前项加害人转至其他学校就读或服务时,主管机关及原就读或服务之学校应于知悉后一个月内,通报加害人现就读或服务之学校。接获前通报之学校,应对加害人实施必要之追踪辅导……”

《性骚扰防治法》(节选) 12条:“ 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络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资识别被害人身份之资讯。但经有行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侦查机关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24条:“违反第12条规定者,由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并得没收第12条之物品或采行其他必要之处置;其经通知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台湾地区性骚扰申诉管道:

妇幼保护专线113

劳委会职场性骚扰申诉专线 ;

台北市性骚扰评议委员会申诉专线;

台中市政府社会处电话;

高雄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现代妇女基金会;

职场、校园性骚扰可向各县市劳工局或学校辅导室投诉。

国外一些国家也作出相似的规定,比如注重保障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与声誉,对加害者处以严厉处罚,雇主、校园需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新加坡 相关法律规定,性骚扰和性侵害案件一般会判处10年以下监禁,3万美元以下罚款和12鞭以下的鞭刑,之所以实施鞭刑是为了让犯罪者得到惩罚并吸取教训,同时也为其他人敲响警钟,远离犯罪。同时,在发生此类事件时,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性关系,法官为保护受害女生身份,都会谕令媒体不能报道被告及受害人姓名,保全女性声誉。不友好环境构成的性骚扰,例如有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看色情电影。浏览色情网站导致其他同事不舒服,就可以算作性骚扰行为。利用性别特征来用言语攻击。贬低别人的行为,比如吵架的事后称对方“以后肯定嫁不出去了” 你讲话娘娘腔等,都是性骚扰。

美国 在劳资纠纷中,性骚扰案件最多,罚款数额也最高。通常员工之间互相有性骚扰行为的话,最后要承担责任的一般都是老板,比如雇主明明知道员工在上班的时候看色情电影还不严加制止,那么最后只能被告上法庭,罚钱了事。

日本 在日本,在公众场合用身体部位去骚扰她人的人被称为痴汉,根据日本《迷惑防止条例》第8条的规定,痴汉行为要除以半年监禁或50万元日元(约人民币30000元)罚款,偷拍要处以1年监禁或100万日元(约人民币60000元)罚款,屡犯者加倍处罚。日本痴汉行为可能导致身败名裂,家破人亡。

相较而言我国内地在性别平等、性别歧视、身体自主权方面的立法与救济途径可谓是非常落后的,几近空白。

性骚扰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自主权,身体是一个人最大的财产,也是最私有的财产。身体自主权是一个人对自己生理以及心理上的管理与主张的权利和能力。思考、行为、心理和身体感觉是身体自主权的四大领域。一个拥有身体自主权的人,才可能是一个有尊严和价值的人,也才会尊重他自己与他人的身体。对如此重要的一项权益,我国内地至今却未能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遭遇性骚扰,权利被侵害,却找不到可以求助的渠道,他们或是藏在生命的暗处,严防死守,不为人知,一到夜晚,争相涌现,在他们眼前冲撞、呐喊、撕咬,要他的命,他们或是成了沉默的大多数,又或是,像“甘肃女孩”一样,一跃而下,在天堂里讨要一个公道。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

咳咳,你们,我们,还在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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