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法律界出现了一个新名词叫“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对此,我思考了好久,百思不解,没了当事人的委托,律师的辩护权在哪里?何来独立?(这里不包括法律援助的特例)。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委托,二是法律的规定。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律师该听当事人的还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辩护?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律师法》第31条亦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时,根据的是事实和法律,至于犯罪嫌疑人对于案件的态度和认知并不是律师在刑事辩护时一定要遵从的依据,此即是我国法律对于律师独立辩护权的规定。有人据此认为律师应该有所谓的独立辩护权。
这样的结论未免武断;这显然只是一个义务性的规定,按此说法,律师法第2条开篇第一句: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该作何解?
我们可以把问题更简单化,如果当事人拒不认罪,律师可以替代认罪吗?显然这是很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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