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也是男女订婚的礼节。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
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题主的叙述男女自由恋爱,交了订金后他们分手了,说明他们还没有结婚,因此给付彩礼一方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接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要回订金,法院也会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