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没有充分理由的,可以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应当受理案件。 当事人还可以根据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理由对起诉事项进行变动,以符合起诉要求,再次起诉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