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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妈离婚之后擅自更改孩子姓名,孩子有权恢复吗?
更新时间:2018-09-09

爸妈离婚之后擅自更改孩子姓名,孩子有权恢复吗?

作者 林淡秋律师

基本案情

小明出生于2006年。2008年,小明的父母亲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小明归生母王某抚养,小明就一直随母亲生活至今。

小明原随父亲陈某姓,叫“陈小明”。2009年7月,小明的母亲王某为小明报户口时,未经小明父亲同意,将小明的姓名以“王小明”进行登记。

2010年7月,小明父亲发现上述情况后,至公安机关要求恢复小明的姓名,公安机关又将小明的姓名由“王小明”变更为“陈小明”。但小明及母亲均不知道小明姓名变更事宜。所以,从小明就读幼儿园到小学毕业,均一直使用“王小明”的名字。

直至今年,小明小学毕业需要进行学籍核实,小明及母亲才发现户籍登记的姓名被变更。小明及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把名字改为“王小明”。试问,法院能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解答

近几年,继夫妻共同财产,小孩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问题后,离婚后小孩的姓名权问题也成为夫妻双方离婚后引发诉讼的新问题。

对于子女的姓氏问题,我国的《婚姻法》有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婚姻中男女平等的重要体现。

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上,应当以保护子女利益、保护子女健康成长作为前提和目的,决不能为了一己之私而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于不顾。

随着我国离婚案件的日益增多,子女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的纠纷也很多,但总的来说,应当以子女自身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并充分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虽然目前原告户籍登记的姓名为“小明”,但原告自幼儿园、小学一直使用“王小明”的名字,该姓名已经为老师、亲友及同学熟知,已成为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原告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

原告王小明已经年满十一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按其年龄和智力水平,已经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会意义,在选择姓名的问题上具备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在涉及切身利益的姓名权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其本人的意见。

原告继续使用“王小明”的姓名,不会改变其系母亲王某与被告陈某子女的事实,也不会损害生父、生母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对原告要求将其姓名由“陈小明”变更为“王小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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