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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维权指南
更新时间:2019-06-04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主体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行为被证监会处罚,股民可要求上市公司赔偿损失。

一、索赔条件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中介服务机构等主体因虚假陈述行为被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遭受刑事处罚的。

(二)股民亏损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二、损失认定(赔多少)

(一)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格-卖出平均价格)*所持证券数量

按买卖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1、全部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

2、全部在基准日以后卖出;

3、一部分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一部分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

4、一部分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前卖出,一部分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

5、一部分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前卖出,一部分在基准日以后卖出;

6、一部分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前卖出,一部分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一部分在基准日以后卖出;

7、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多次买进卖出;

8、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至基准日及之前多次买进卖出的情况。

(二)损失部分佣金和印花税

(三)利息

上述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诉讼对象(找谁赔)

(一)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无过错责任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过错推定责任

(三)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过错责任

四、索赔流程(如何赔)

(一)股民先准备以下基本材料:

1、营业部打印亏损股票所有买卖记录,加盖营业部公章;

2、营业部开户申请表,加盖营业部公章;

3、账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律师评估,如有诉讼价值,与股民办理合同、委托手续材料;

(三)律师准备材料立案、开庭;

(四)等判决、申请执行,股民获赔。

五、维权成本

(一)诉讼费(法院会开收据)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


(二)律师费(纯风险代理,股民赔偿款到账后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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