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超律师
全国
从业12年 主办律师
10
好评人数
682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从刘某案中想到的
更新时间:2018-09-07

最近某知名集团创始人在美国因为涉嫌强奸罪被捕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下文简称其为刘某),笔者对于其是否真的犯罪并不感兴趣,只是对于其被捕后美国警方的一系列操作感到好奇。从公开报道的消息看,刘某在被捕的十几个小时后就被释放了,而且没有被要求缴纳保释金,也没有被采取相应的措施被限制离开美国。我们要知道此人涉嫌的犯罪性质上来讲并非轻微,属于所属地刑法最重一级的性犯罪,一旦被定罪,可能面临很长期的牢狱之灾。而美国警方却没有对这样一个涉嫌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措施,等于是将其放回了中国。

强奸罪一般发生在比较隐蔽的场合,可能没有直接的目击证人,很多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本身还存在一些比较亲密的关系,甚至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可能都无法提取到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那么也就意味着如果要将犯罪嫌疑人定罪,除去被害人的控诉之外,可能唯一的直接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这一点上看,与其他犯罪相比,强奸罪相对来讲无疑是比较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可是我们从美国警方的操作上来看,在控制刘某的很短的十几个小时内,应当是没有获取其的口供。且从警方表述的其有权自由离开美国的态度来看,美国警方好像也并不急于在刘某被保释后对其展开有针对性的讯问,因为从便于侦查的角度看,此时如果真的需要在刘某保释后对其进行讯问,最安全、也最高效的做法是限制刘某离开美国。总而言之,美国警方的办案方式显得有些匪夷所思,我们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办理并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即犯罪嫌疑人怎么说并不重要。将一个人定罪,不能仅靠其有罪的供述,而是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来加以认定,这种轻口供重其他证据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中也有所体现。其背后蕴含的逻辑其实是为了限制侦查机关通过不当方式获得有罪供述的冲动,因为这个规则告诉侦查机关仅有有罪供述是不能够将一个人定罪的。轻口供的证据规则无疑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其最终的目的是避免使得无罪的人遭受冤屈。美国刑事诉讼对于弱化口控重要性的另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就是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也就是举世闻名的米兰达规则。这一规则的核心内容就是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表达情况下获得的其供述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换句话说,如果他本人不想说,那么你就不能问。这一规则其实是将审讯的主动权完全交给了犯罪嫌疑人来掌握,这使得美国警方在办案初期就会预计到犯罪嫌疑人并不会配合,使得他们不得不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固定其他种类的证据之上。笔者猜测,这也是美国警方在刘某案中“不重视”口供的一个原因。

写到这里,笔者不禁想到了自己办理的一个刑事案件,该案在审讯的初期犯罪嫌疑人就明确表达了不认罪的态度,对于警方的讯问持有抵触态度。但是我们公安干警并并没有死心,而是对其展开了长达十几次之多的讯问,讯问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其没有如实交代案件事实。这十多次讯问每次针对案件细节提问的顺序以及角度都不尽相同,因此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的答案有时也不尽相同。每当发现这些矛盾时,办案人员都像是如获至宝般的激动,当场就会给其指出,面对这些质疑,犯罪嫌疑人就会更加语无伦次。最终,犯罪嫌疑人还是没有认罪,但是,笔者认为,办案单位的一些目的是达到了,因为展现在人们眼前的口供在一些事实的描述上是有矛盾的,因此不能排除未来到法庭上法官会依据这些供述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撒谎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虽然其没有认罪,但是这些口供对其可能是不利的。如果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也能够引入米兰达规则,那么上述这些情形就不会出现,因为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不说一个字。其实,笔者的这个案件,警方有利的证据非常多,完全没有必要对获得有罪供述如此之执着。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口供都投入了如此之多的精力,可想而知对其他证据缺乏案件警方对获得嫌疑人口供的力度只能是更大。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相当看重口供。这样一个现状,必然将会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的原则相冲突,且不说在讯问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违法手段,就是没有这些违法手段,动辄高强度的讯问过程本身来讲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以及身体就会造成很严重的负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获得所谓供述往往都是带有非自愿性的。故从防止冤假错案的角度上讲,在我国,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会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压缩办案部门违法取证的空间。

任何一个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沉默权制度的引入必将使得案件侦破难度加大,从打击犯罪这个角度上讲,这确实不是一个好的措施。但是,冤假错案对社会的杀伤力要远大于一个杀人犯对社会带来的伤害,因此从这一点讲,这个制度又确实重要。听说刑诉法正在修改,不知道沉默权有戏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