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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2018-09-04

江西省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最新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赣高法〔2011〕14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就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2、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参照诈骗罪确定的数额标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以实际诈骗所得的数额认定,签定合同的标的额,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考虑。

3、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数额较大,以5万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20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80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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