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依据被告岑某向其出具的一份对账单进行起诉,要求被告岑某支付其13万余元的货款,被告岑某认为欠款金额不正确,只有8万余元。
对账单内容为2015年至2017年共计80余笔交易的明细,被告也没有注意就在对账单上签字。交易习惯为每次交易被告向原告出具收货单。现在被告经核查完整账本,有好几次的交易没有记录。故对没有记录的几笔交易的不予认可,被告也认可交易习惯,但是没有提交供货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账单上金额是否准确及被告欠款金额?因为一审被告不懂法律规定,没有提交账本,一审法院按照对账单确定金额判决被告支付13万余元。被告委托律师二审上诉。
本案法律如何适用?
1、《关于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因为本案存在出具收货单的交易习惯,并且在长时间内发生多笔的交易,是很多次买卖交易的结合,本案不能简单根据对账单就认为买卖合同关系全部成立,在被告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该就有异议的交易进行综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