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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昭忠律师
黑龙江-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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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格式条款
更新时间:2018-08-23

格式条款合同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是因为什么呢?。什么是格式条款合同呢?格式条款合同有哪些种类呢?格式条款合同有些什么特征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格式条款合同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格式条款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种类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三、格式条款合同的特征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此点表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在拟定之时并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此,应作扩大解释,即不限于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也包括一方采用第三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如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但示范文本本身并非格式条款)。但是,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无论是当然适用的强制性条款,还是具有补充当事人意思作用的任意性条款,都不属于格式条款的范围。

  2、重复使用。重复使用包括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和适用时间的持久性。一般而言,格式条款的拟定是为了重复使用。但有学者认为,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拟定”的目的,因为有的格式条款只使用一次,而普通合同条款也可以反复·使用多次。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此点强调了格式条款的附从性或定型化特征,即格式条款的特点在于订约时不容对方协商(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容许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该条款并非格式条款。

  综上可述,格式条款合同是可以重复使用,且未与对方协商就事先拟定的。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免费咨询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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