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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被羁押和未被羁押两种情况)
更新时间:2018-08-20

最近有当事人家属给我打电话咨询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的问题。我当时回答说您去网上百度下吧,答案到处都是。别什么事都问律师啊?可是当事人家属的回答让人哭笑不得:“网上说的都不一样,我该听谁都呢?”

后来我用谷歌百度了一下。。。还真是。。。不懂的得给绕迷糊,下面我就给大家分析下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从这里得出第一个结论:普通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就是一个半月。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从这里得出第二个结论:如果一次补充侦查,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就是两个半月。

再次,该条还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从这里得出第三个结论:如果两次次补充侦查,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就是六个半月。这里很多人都计算错误了,因为忘记了计算第二次审查起诉的时间。

从上面的时间计算我们可以得出的终极结论就是,普通刑事案件检察院从接手到起诉的最长期限就是六个半月。当然不排除有的地方还存在公安机关交材料到检察院的在途时间。不过这个时间不会很长。如果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出现精神状态鉴定,则不计入期限。


但是but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故以上情况得区分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然后才能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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