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国红律师
山东-东营
从业12年 主办律师
5
好评人数
18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采用暴力手段控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的,如何定罪?
更新时间:2018-08-15
案情简介:采用暴力手段控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


2015年间,李甲、程某、李乙、潘某、曾某、吴甲、吴乙、袁某等人先后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其中李甲系“主任”,负责该传销组织大小事务,程某系“管家”,协助李甲管理该传销组织,并传达李甲的指示,其余均为普通成员。2015年8月11日上午,李甲外出时通过电话告知程某称一名被诱骗来的新人将被安排到该传销窝点,让程某做好控制新人的准备。程某便对该传销窝点内的曾某、潘某、吴甲、吴乙、李乙、袁某等人作了分工安排。当日上午10时许,肖某被带至上述传销窝点,进门后即发现不对劲并欲离开。程某、曾某、潘某、吴甲、吴乙、李乙将肖某围住,强行将肖某按倒在地,并用毛巾捂住肖某的嘴巴,防止肖呼救。袁某则按照程某之前的指示,先在该租房客厅内用手机播放音乐,以此掩盖肖某呼叫的声音,后又进入房间帮忙按压、控制肖某,但随即被李乙劝离该房间。因肖某强烈反抗、拒不配合,程某便提议给肖某灌水。于是,程某、李乙、潘某、吴甲边按压肖某,边用毛巾捂住肖某的口鼻,并轮番用杯子从吴甲事先准备好的脸盆里舀水倒在毛巾上,曾某、吴乙则帮忙按住肖某的身体,不让其动弹。持续灌水数分钟后,肖某突然停止挣扎,脸色发黑,失去意识。众人遂停止灌水,并对肖某实施掐人中、按压虎口等急救措施。当日11时许,李甲接到程某关于肖某出现异常情况的汇报后,立即返回传销窝点,并与李乙将肖某送至医院抢救,曾某、潘某随后也赶至医院帮忙。经医生检查,确认肖某入院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肖某符合在身体遭受控制的基础上,口鼻部遭受毛巾捂压并灌水,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判决:使用暴力致非法拘禁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程某、李乙、潘某、吴甲、吴乙、袁某和曾某为迫使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共同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李乙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吴甲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六年;判处吴乙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李甲指使程某等人对肖某进行控制、拘禁,导致肖某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李甲有期徒刑十一年。


律师说法:对被非法拘禁者使用暴力并导致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李甲指使他人对肖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肖某的死亡不是李甲实施的结果,但由于李甲指使他人非法拘禁肖某并要求有效控制肖某,程某等人才使用暴力致肖某死亡,因此李甲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程某等人使用暴力致肖某死亡,主观无杀人目的,但因伤害行为致肖某死亡,依照法律规定,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曾某、吴乙帮助按住肖某,袁某在旁播放音乐防止被邻居听见,三人均属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