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云飞律师
云南-红河
从业29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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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比选还是比贱?
更新时间:2018-08-10

执业二十一年,对律师价值的认知,自信还是有一定品味的。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业务,也陆陆续续做过几单,客户也都认可笔者的服务与价值。

我历来秉持这样的价值认知,服务业售卖招投标不尽科学,生搬硬套源于建筑工程类采购的招投标制度,卖方竞相压低售价,买方以价低者取之,必然导致买方得不到真正值价的服务。

建筑工程造价都有可资计算的成本管着,服务类尤其是法律顾问之类的咨询服务业务,其成本确实很不好计算,因此,法律顾问总要根据大体评估的工作量按照行业指引标准来测算你的报价,否则,过低的报价必然导致看不见的“偷工减料”。

笔者接手某律师为某单位做法律顾问一年之后续签了三年的合同,该单位负责人说了一句:我们原来的顾问律师,收费是低了,可是服务质量和我们的满意度就太那个了。

数月之前,某法院一资深法官突然发微信询问,是否愿意做行政机关类单位某局的法律顾问,笔者回答可以谈谈,让其把联络方式告知对方。

时隔不久,该局政策法规科人员于6月中旬,来电要求将担任法律顾问的有关资讯发邮给她。数天后,该人员直接来电话来邮件,要求填写其《法律顾问初调表》回发给她。81日,她发邮说:“聘请法律顾问的事情,由于最近我单位领导们忙于其他事项,还没有对相关聘请事宜进行商讨。后续有结果或需要面谈再另行和贵所联系。因时间拖得有点长,和贵方说明一下。”笔者回邮:“谢谢你的说明。是否有后续结果等都不要紧,来往之间都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顺其自然就好。”822日,该人员又来电话并发邮件,邀请笔者参加其单位系统的法律顾问业务竞争性比选。打开邮件认真阅读了某局法律顾问业务竞争性比选邀请书后,笔者回邮了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竞争性比选回复》。

按照《法律顾问业务竞争性比选邀请书》,笔者邀约同一办公室的刘律师,对该项业务工作量做了认真评估,参照《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进行报价测算,形成所在律所的“投标”文件。

今天(2017831日)上午,笔者与刘律师根据授权,代表律所前往某局,参加其系统15个单位打包服务的法律顾问业务竞争性比选活动,应邀参加活动的有本地5家律所、省城昆明有一家律所。

开标程序启动后,某局政策法规科人员宣布6家律所的报价,一年服务15家顾问单位的结果是:本地有两家律所各报总价5万元,省城昆明的律所报总价25万元,本地有一家律所报总价30万元、另一家律所报总价15万元,笔者所在律所报总价最高,为46.8万元。

第二轮报价时,笔者略作调整报价45.6万元,其他类涉诉案件按照标的5%计收费用。在回答是否可以再降低一点时,笔者说:感觉如此竞争性比选,就如同比低贱一样,本所对此不予认同,所以对年金36万元、现场服务交通食宿费用9.6万元一年包干不变,其他涉诉服务按标的5%计费收取。

宣布第二轮报价的结果,笔者所在律所依旧是最高价,第一轮报价5万元的本地2律所,第二轮报价不是降低而是升高,一家提高1万元计6万元、一家提高3万元计8万元,包含笔者所在律所在内的另外4家,除了1家保持第一轮15万元不变,其他三家都相比第一轮报价作降价调整报价,笔者所在律所调整46.8万元为45.6万元,省城昆明的律所调整25万元为19.9万元,本地1家调整30万元为28.8万元。

招标单位最后确定,第二轮报价6万元、8万元的本地两家律所,与报价19.9万元的省城昆明的律所,进入初步选定的投标人名单,待最终报其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再请初步入选的律所洽谈合同。

以上,就是“按投标报价、业绩、信誉、人员配置等方面综合评定,确定中选单位”的比选原则所出的初选结果。

所有参加比选活动的律所,均按邀请书准备比选资料,但邀请书要求的资料中,并没有“业绩、信誉、人员配置等方面”,也许,该等方面就是来自于《法律顾问初调表》或者“其他”吧。

参加此番比选活动,律师执业二十一年的笔者,以及具有两个“师”身份的执业7年的刘律师,真算是长了见识、开了眼见,律师行业的竞争,居然还有如此“比贱”的情形。

笔者发布此文,旨在呼吁律师同仁尊重自己的生命价值,不必如此轻贱自己的知识成本、时间劳力成本去拼命,倘若是抱着敷衍塞责而“偷工减料”的心理,那么,今天的获得,也许就是明天的失去,明天的失去可能比今天的获得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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