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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喝酒的人酒后死亡同桌人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更新时间:2019-08-21

再审申请人韦XX、梁XX、梁春媚、梁XX、梁XX与被申请人覃XX、黄XX、陈XX、秦XX、韦礼吉、黄XX、韦XX、覃XX及一审被告韦X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桂民申字第XX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韦XX,系死者梁XX的妻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XX,系死者梁XX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韦XX,女,19761023日出生,系梁XX的母亲,住东兰县东兰镇陵园街一巷**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XX,系死者梁XX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韦XX,女,19761023日出生,系梁XX的母亲,住东兰县东兰镇陵园街一巷**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XX,系死者梁XX的母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XX,系死者梁XX的父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覃XX,东兰县交警大队门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XX,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XX,个体工商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XX,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韦礼吉,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XX,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韦XX,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覃XX,东兰县职业中学门卫。

委托代理人潘XX,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韦X

再审申请人韦XX、梁XX、梁XX、梁XX、梁XX因与被申请人覃XX、黄XX、陈XX、秦XX、韦礼吉、黄XX、韦XX、覃XX及一审被告韦X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梁XX、梁XX、梁XX、梁X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错误的,二审判决认定“梁XX死亡的最主要原因还是其本人自身疾病造成”,这显属主观、片面的××目认定,与法医的现场勘查所作的“死因不明”是极不相符的。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和归责原则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在本案中的适用应是覃XX、黄XX、陈XX、秦XX、韦礼吉、黄XX、韦XX、覃XX,而二审判决中却“因此,作为死者梁XX的亲属,梁XX等五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与法律规定是明显相悖的,从而出现认定“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覃XX、黄XX、陈XX、秦XX、韦礼吉、黄XX、韦XX、覃XX存在过错,与本案事情不符,应予纠正”的错误结论导致严重影响二审判决结果,理应纠正。三、二审判决在责任的认定上违反常理,无法告慰死者,死者家属不能接受,在社会中让人无法理解。韦XX、梁XX、梁XX、梁XX、梁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市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

被申请人黄XX、陈XX、秦XX、韦礼吉、黄XX、韦XX、覃XX答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请求驳回韦XX、梁XX、梁XX、梁XX、梁XX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凡是法律没有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过错推定则是指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错的证明责任,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规则。其适用于以下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3)特定情形下对医疗机构过错的推定。(4)所有人、管理人与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5)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6)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7)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责任。(8)林木折断损害责任。(9)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等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等。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其适用范围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规定,其适用情形”,本案的归责原则显然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XX去朋友家参加聚餐,从人的一般认知角度可知,参加朋友家聚餐是一件愉快的事情。梁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了解,对饮酒过量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故其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时,作为共同饮酒人覃XX、黄XX、陈XX、秦XX、韦礼吉、黄XX、韦XX、覃XX、韦X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从本案来看,作为东家的覃XX其主观上肯定是没有恶意。再结合当时情形,假如席间梁XX在深度醉酒的状态,其某个朋友明知其状况,仍然极力劝酒,该行为即使不是恶意,从行为角度上来说也存在着过失。因此,判断本案的责任承担,应从有没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来全面考虑。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由于韦XX、梁XX、梁XX、梁XX、梁XX在诉讼中不能举证证实黄XX、陈XX、秦XX、韦礼吉、黄XX、韦XX、覃XX、韦X当晚对梁XX采取了强行劝酒、阻止离开等行为,故二审判决认为不能认定黄XX、陈XX、秦XX、韦礼吉、黄XX、韦XX、覃XX、韦X当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因韦X在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视为服判。同时,二审判决还认为作为东家的覃XX,让梁XX留宿家中,疏于对醉酒的梁XX照料,未能及时发现异常,错过最佳的救治时机,承担2%的民事责任是适当的。因此,二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韦XX、梁XX、梁XX、梁XX、梁XX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和本案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及判决其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不当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韦XX、梁XX、梁XX、梁XX、梁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韦XX、梁XX、梁XX、梁XX、梁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韦XX

审 判 员  李 X

代理审判员  黄XX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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