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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
更新时间:2018-07-12


2016年4月,崔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津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晟港汽车维修中心口时,遇孙某驾驶经检验制动性能不合格的鲁P×××××号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号红色安通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津淄公路以速度约为46km/h由东向西行驶,崔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驶入对行车道,与鲁P×××××号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号红色安通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的左侧相撞,造成崔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大港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崔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鲁P×××××号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聊城中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受害人崔某的父母(均为农业户口)均不满60周岁,仅有崔某一子,未婚,崔某的父母为被扶养人,经鉴定机构鉴定崔某父母均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相关法规

律师解析


在实践中,因为一个被扶养人往往并不只有一个扶养人,而受害人往往只负担被扶养人的一部分生活费,所以,赔偿义务人也只是赔付死者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扶养费。比如说,未成年人的抚养人一般情况下应该是父亲和母亲,如果一方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则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只是死者应承担的那一部分的抚养费。当然,一个扶养人往往并不只有一个被抚养人,比如死者的两个孩子,或者是除孩子之外还有需要扶养的父母或其他在其死亡之前确实由其扶养的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人,在这种被扶养人有多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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