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江鑫律师
浙江-台州
从业13年 副主任律师
8
好评人数
19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公司自行解散清算的程序
更新时间:2018-07-09

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成立后为终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公司清算按方式不同可分为强制清算与自愿清算两种情形,本文的公司自行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的一种。

一、解散事由: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予以解散。

公司因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二、清算组成立后的工作流程: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六)执行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七)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八)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局办理完税证明,取得《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公司名下的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取得销户证明;持上述文件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持公司全部印章到到公安局办理收缴企业印章的证明。

三、注意事项:

(一)、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公司解散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否则会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二)、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清算组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重大遗漏,否则会责令改正。

(四)、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五)、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六)、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江鑫律师
您可以咨询江鑫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94 人 | 浙江-台州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