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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17人被判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例
更新时间:2018-06-18


宜昌律师 杨国尧



2018116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这让笔者想起曾代理的宜昌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被公诉的被告人24名,其中有17人被判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1425日在小溪塔的文化馆内,斗殴的两方几十人各自带着砍刀,当场砍死一人重伤一人,当时在宜昌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随着案件的侦破,这起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浮出水面。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的认定,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部分事实有:200011月,宜昌市夷陵区的苏某刑满释放后,与谷某、王某、卢某等人在宜昌市夷陵区境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004年,苏某又因敲诈勒索被判刑,2005年刑满释放后,为扩充实力,组织人看望服刑人员、给付生活费、为出狱人接风等方法,拉拢了杨某、黄某、王某某等6人和社会闲散人员,在小溪塔及周边地区逞强斗狠、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苏某为组织领导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2008年苏某又因犯罪被判刑,黄某在此期间与郭某、陈某、张某等8人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2010年苏某刑满释放后,黄某即带领陈某等人称苏某为大哥,接受苏的领导。为维持兄弟们的生存和发展,苏某、黄某按排组织成员采取暴力或威胁方法,插足建筑工程、民间借贷和其他纠纷,聚敛钱财,在夷陵区小溪塔镇、樟村坪镇等地开成势力,称霸一方,通过插足建筑工程领域,逐步使组织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苏某及其骨干成员通过“大哥”带“小弟”的方式形成了组织成员认可的“不许吸粉子、要尊重老大、要服从安排”等约定束成的规定,实现了对组织成员直接或间接的管理和控制。

以苏某为领导、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多起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活动。为扩大势力和壮大声威,插手民间纠纷,随意殴打群众20085月,苏某带领谷某、黄某、王某等人插手宜昌市夷陵区某运输公司员工死亡事件,采用暴力强行驱散死者家属,致多人受伤。20115月,苏某承接的某工地因村民补偿问题,指使王某某殴打村民,引起数人到区政府上访,还安排7成员对上方村民进行恐吓。该组织自2005年以来,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组织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多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社会秩序和政府公信力受到极大的挑衅。

该案的首犯苏某数罪并罚后,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陈某被判处死刑,黄某数罪并罚后被判处25年,另有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该组织中的杨某某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笔者接受其母亲委托为其辩护,数罪并罚后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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