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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单能作为起诉依据吗 劳动者维权应保留哪些证据?
更新时间:2018-05-30

  《劳动争议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一、工资单能作为起诉依据吗?

  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因此,工资单是可以作为起诉依据的。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部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维权应保留哪些证据?

  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应注意保留以下主要证据: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条、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字据等;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者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

  当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诉讼费标准变化

  关于工资欠条案件按何种标准交纳诉讼费的问题,实践中做法不一,有以劳动争议案件对待收10元的,也有以财产案件对待按比例收费的。但大部分的情形是,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后,诉讼费都不再按劳动争议案件10元的标准收取,而是以财产案件对待按比例收费。因此,劳动者可能要预交远高于正常劳动争议案件标准的诉讼费,这一点变化对劳动者来说可能不是十分有利。当然了,判决下来后,劳动者胜诉的话,法院会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诉讼费,而将劳动者原预交的诉讼费全部返还。

  2、诉讼时效变化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而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而且诉讼时效会因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而发生中断。这一点变化对劳动者来说绝对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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