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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之后,还可以要回孩子和财产吗?
更新时间:2018-05-29

“假”离婚之后,还可以要回孩子和财产吗?

吴燕娟 | 律师

导读

房产限购政策出台之后,有购房需求的家庭瞬间陷入困境:孩子的学区房还没买?看中的一套极富投资价值的房产不能买了?于是,这些家庭纷纷找到了救命稻草—— “假离婚”,所谓的“假离婚”是当事人从自己主观上去定义的离婚,但是在婚姻法中男女双方只须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即为真离婚,而非当事人主观认为的“假离婚”。在这些“假离婚”家庭中不乏某一方或者双方是对自身婚姻充满信心之人,当然也有一些有“预谋”之人;一旦过于自信或者被利用一方发现“假”离婚成真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孩子的抚养权还能变更吗?我的存款、房产还能再重新分割吗?下面,我们就通过我所近期代理的两个案例来告诉你:

案例

【案例一】A女士与B先生在2009年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201612月,为了买房双方一致同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双方无共同存款、房产分割,原各自名下存款及房产保持不变,仍各自持有;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债务等等。之后,B先生后悔,不同意复婚,两人产生矛盾;之后,A女士将B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出售共有房产后所得房款130万元,该部分房款在婚姻存续期间由B先生出借给案外人。B先生认为,双方系感情系不合离婚,离婚协议已经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且主张签订离婚协议当日130万存款已经在B先生名下,是其个人存款,并且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故不同意分割。A女士抗辩称:签订离婚协议当日并不知道案外人已经归还130万款项,并且双方是为了买房才假离婚,离婚协议的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结合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度,B先生給付A女士钱款47万元。

【办案体会】本案的承办律师即A女士代理人主张双方系为了买房“假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非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供了对方的银行交易明细以及证人证言、短信记录等大量证据来予以证明,B先生无法就A女士提供的证据做出合理的解释并且前后表述矛盾,故法官最终采纳了A女士的主张对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二】A先生与B女士于2012年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20171月,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约定离婚后小孩归女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将近半年的时间双方仍一起共同居住,20177月,B女士提出将孩子送往A先生老家由父母照顾至今。2017年年底,B女士搬离,双方感情正式破裂。A先生主张:双方系“假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在一起并且关系融洽,“假离婚”系为了给小孩购买学区房,并且离婚前后共向B女士转账200万用于购买学区房,之后B女士以父母不肯出资为由将买房计划搁置,从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A先生诉请要求将孩子抚养权变更为自己,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万。B女士抗辩:不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孩子从小由其照顾,去年A先生以探望为由将孩子强行带至老家;不存在“假离婚”,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双方通过庭上交换证据及庭后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B女士同意变更抚养权,并給付A先生100万元人民币。

【办案体会】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个是变更孩子抚养权,另一个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万。关于第一个焦点,它是本案的核心也是委托人A先生诉讼的主要目的,众所周知,变更抚养权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的条件很难成功。本案的承办律师通过多次与A先生沟通,掌握了一系列的事实并搜集了大量证据来证明A先生比B女士更适合抚养孩子,比如B女士离婚之前一直没有工作;父母无法协助照顾孩子;孩子是B女士再三要求之下才送到A先生老家由父母照顾,并且B女士之前也充分认可A先生父母对孩子的照顾;感情破裂后,A先生曾经多次要求B女士变更抚养权或者将孩子领回,B女士多次以无法照顾为由予以拖延。并且承办律师还提供了大量A先生及其家人在抚养孩子上的优势条件,用于证明A先生的主张有理有据。关于第二个焦点,理论上是无法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的,但是配合证据的使用足以影响B女士的决策及案件的结果。

结语

文章中提到的两个案例,从结果讲还是较为成功的,但是在实践中因为“假离婚”成真,自觉不公平的一方提起诉讼后最终被法院驳回的案例并不少,论及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由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因此想要推翻自己的陈述以及与对方的约定需要有绝对充分的证据;另一方面,夫妻感情尚未真实破裂之前,一方不会刻意留存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从而导致庭审时证据不足或者不充分而败诉。本文第一个案例,因为被告在几次庭审中的陈述前后矛盾从而被原告律师抓住漏洞、加上原告律师调取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双方系为了买房而离婚且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模糊,从而让法官采纳了原告的意见。第二个案例,虽然双方是庭外和解结案,但是原告提供的双方抚养条件的对比证据以及孩子目前的生活、学习状况等因素会直接影响法官以及当事人的判断与决策;关于第二个案例中财产分割的部分,如果A先生以第一个案例中B女士同样的理由起诉,那么以A先生目前搜集的证据要想取得胜诉还远远不够。

最后,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夫妻在做出离婚决定时考虑清楚前因后果、避免盲目离婚带来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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