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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蕊伶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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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年我还是处女,而老公居然找小姐也不愿碰我!
更新时间: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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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你老婆一辈子都是处女....”

想不到,这样的笑话如今竟然发生在我身上....

婚前我以为老公是比较纯情保守,但现在结婚都三年了,我居然还是处女之身。

我试过穿性感的内衣诱惑他,可是他正眼都不看我,还假装很累。

更令我忍无可忍的是,老公除了拒绝尽夫妻义务,还经常背着我找“小姐”。

这婚实在过不下去了!

请问律师,我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吗?怎样才能最大程度分更多家产?

成说解答

离婚时,妻子可否要求丈夫赔偿青春损失费?

严格来讲,“青春损失费”是一种民间语言,而非法律概念。

女方提出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

另外,“青春损失费”虽非法律概念,但我们可以意会其所要表达的意思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为丈夫和家庭付出较多,且基本上没有个人财产,希望男方在离婚时能够对她作出适当的经济补偿,以求心理得到平衡。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的女方,离婚时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法律小提示:法律上并没有赔偿青春损失费一说,而只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通常是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定情形下,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丈夫拒绝夫妻性生活,女方能否离婚?

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而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

婚姻法虽没有明确规定无性生活的婚姻可以判决离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条的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这种情况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因一方拒绝履行性义务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是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现行婚姻法第46条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并没有包括此类情形。

有些人认为,若一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却拒绝尽夫妻间的性义务,可视为一种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冷暴力)。但拒绝性生活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在法律上是存在较大争议的。

虽然实践中也有一些类似的诉讼案例,但尚未有支持损害赔偿的判决。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损害赔偿请求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得到法院支持的难度还是很大的。

婚内丈夫出轨找“小姐”,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或是多分财产?

按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配偶一方违反忠诚义务,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一般只限于“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对于普通的婚外情、出轨或者一夜情,婚姻法并无明确规定。在个别法院审判实践中,也有因一方出轨、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普通婚外情导致离婚,另一方获得精神损害的案例,但这仅仅是个别案例,并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即使如此,成说律师还是建议,如果发现配偶一方婚内出轨的,另一方可注意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如短信、视频、录音、照片、保证书、认错的聊天记录等等,以便诉讼离婚时申请损害赔偿。

关于出轨能否多分财产的问题,很多人都陷入一个误区:以为对方出轨就一定能多分财产。

其实不然!我国法律并无规定夫妻一方出轨,就要少分或不分财产!

对于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仅有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无夫妻一方出轨就要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规定。

看到这里能明白吗,发现对方出轨/嫖娼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保存证据!!

然后马上约成说律师,商量解决方案,才能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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