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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孕”入职到底伤害了谁?
更新时间:2018-05-24



最近几天“女员工入职才3天就宣布怀孕,产假结束提出辞职”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刚看到这条新闻时,觉得这家公司真是厚道:

入职才三天,应该没过试用期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然后first blood;

隐瞒怀孕事实,《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然后double kill;

劳动关系存续到“产假结束”,现在郑州产假都可以休六个月了,又怀胎十月,这么长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然后triple kill;

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然后quadra kill。

上面说到底用人单位还是为了“师出有名”,只是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发现自己没有设立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没有在入职前了解清楚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没有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没有职责分明的岗位说明书……

所以,更有可能的是,用人单位简单粗暴直接辞退了事,员工去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证明“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然后经济赔偿金,入职三天,相较员工工资、社保而言,经济赔偿金能有多少?就算仲裁委裁决“继续履行”了,后面还排着一审、二审呢,判决出来还有执行,折腾了这么久,孩子估计都生出来了。

不过有句老话“吃一堑、长一智”,然后用人单位学习了、明白了、记住了,最终伤害的是那些挺着大肚子仍然坚持工作到生产前一天的伟大的职场准妈妈们!

厚道的人本就不多了,何必又来伤害这一个。

另外,那些“四无”(没有设立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没有在入职前了解清楚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没有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没有职责分明的岗位说明书)企业注意了,华企法维律师服务团队将于9月19日在国家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举办《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的免费法律讲座,在这里,华企法维律师服务团队面对面教你“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最后一句划重点!一起念——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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