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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甜甜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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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居住权承诺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8-04-08


【基本情况]

位于上海市*区*弄**号的房屋于2015年9月被上海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租人沈某某作为代表与上海市某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获得产权调换房屋三套以及补偿款项40余万。

系争房屋男在册户口六人,包括承租人沈某某、沈某某妻子林某某、沈某某女儿沈A、沈某某侄子沈C、沈C儿子沈D以及黄某。

2010年沈C与沈某某签订协议:根据沈C的要求,沈某某同意将沈D的户口报入**弄**号,为解决读书需要,从签订协议之日起沈C以及其子女必须放弃该房屋的动迁前的居住权利,如遇动迁,不得干涉沈某某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沈某某为本房屋所有权的户主。协议一式三份,沈某某和沈C各一份,户籍民警与居委会干部一份。

2015年12月黄某与沈某某签订承诺书一份:沈某某同意将**弄**号公租房的房屋征收补偿款20 万元作为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一次性给黄某,其余所有安置款与黄某无关。后沈某某支付给黄某20万元。

【律师分析】

1、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第十条规定:公有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2、关于共同居住人的定义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

住房但是居住困难的人。

3、沈C书面承诺放弃沈C以及沈D住进系房屋的居住权益,该承诺系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应属合法有效,故沈C、沈D虽然户籍一致保留在系争房屋中,但是且不想有房屋的居住权,签订协议之后也没有居住在内,故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而沈C的妻子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且未实际居住,仅以婚姻关系为由主张征收补偿利益,由于沈C作为其丈夫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故其妻子也不能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4、黄某与沈某某签订了承诺书,一次性获得补偿款20万。该承诺书系黄某与沈某某就系征房屋征收利益分配达成的一揽子协商方案,系双方的真实表示,当事人均应当恪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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