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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风险以及防范
更新时间:2018-03-15

商标注册成功后,只是完成第一步,接下来是如何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商品识别功能,即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帮助消费者正确地找到自己所需的商品。商标注册后,只有将注册商标投入商业使用,才能使注册商标与商品的提供者产生一对一的联系,发挥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不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可能面临三大风险: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法获得充分的民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变形使用,如果这种使用已经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是一个新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因注册商标未被实际使用,未使用注册商标将受到限制。由于注册商标未使用,对于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误认,法院极有可能认定不构成侵权。因此,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的使用。即使法院认定上述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在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的基础上,对商标注册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往往确定较低的赔偿额,甚至不予支持。

二、注册商标可能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撤销。《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和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极有可能会被竞争对手、利害关系人作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依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也往往会以商标注册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已经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为由进行抗辩。实践过程中,商标注册人因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撤销的不乏其例。

三、可能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分别进行注册申请,这种分类申请模式直接导致同一形态的商标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人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就可能侵入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领域,即使是在核定使用范围内,如果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或者变形,也可能因实际使用的商标形态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构成侵权。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仅不利于商标注册人自有注册商标的品牌培养,还可能因侵权而遭受行政处罚或陷入诉讼纠纷。

那么,商标注册人在取得商标专有权后,应如何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呢?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主体须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主体为商标注册人以及被许可人。但是在实践中,企业不可避免会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或更名、换址等变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此外,转让注册商标的,亦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二、使用的商标须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商标权人在实际使用中,应当严格以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不得自行擅自改动注册商标,否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商标局有权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商标权人不得超出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使用注册商标。如果商标权人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即注和®注册标志,那么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如果商标权人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但未加注注册商标标记,那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处理。在该种情况下,如果他人在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注册有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那么该种超范围使用行为即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将承担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赔偿损失等行政、民事责任。更甚者,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有利于注册商标的传播,提高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树立企业信誉;相反,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就有可能影响注册商标价值,甚至危及注册商标的生存。企业在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切切不可认为就此置之不顾,而应在日后的商业活动中规范使用,发挥注册商标的最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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