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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股权在离婚过程中的分割要点和实务分析
更新时间:2018-02-22

夫妻共同股权在离婚过程中的分割要点和实务分析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徐丹阳

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之一,由于涉案金额比较高,分割过程中既要考虑到夫妻双方平等分割的原则,又要考虑到股权所在公司的人和性和资和性的原则,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夫妻双方在共同股权的分割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较大争议与纠纷。

一、夫妻共同股权的特点

夫妻共同股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作为投资人,在双方共同意识表示下,以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投资公司股权,进而成为股东,并依法享有法律及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与义务,获得经济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由于依法投资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若夫妻之间没有对该投资行为所产生的股权归属问题作出特殊约定,该股权归夫妻共有。

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形式有着明显的不同。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股权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夫妻共同股权兼具财产性质和人身性质,但本质上属于特殊的财产权。股权的法律性质在前些年理论和实务界有着较大的争议,但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逐渐明确,股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股东将自己的财产投资到公司进而取得股权,而该出资的财产,自投资之日起,便与作为出资人的夫妻人身及其他共同财产相脱离,成为独立的公司财产,夫妻双方便丧失了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职能,一般不能任意抽回。而股东在完成出资后,便有权享有股东身份、享有利润红利分配等权利。正是由于夫妻共同股权的财产性,奠定了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时依法分割,而由于夫妻共同股权的人身性质,也使得股权相较于其他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具有特殊性。

第二,夫妻共同股权股份数相对确定,但具体金额可能产生波动。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相比,夫妻共同股权的价值受市场行情、公司经营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处于不断波动中。因此,在离婚分割过程中,股权的市场价格也是双方经常发生争议的关键之一。

第三,夫妻共同股权相较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来所,其流通性较弱,因此,在实际的分割以及争议过程中,分割的具体方式也需要结合实际的案情进行界定。

二、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基本原则

  1.尊重公司意思自治的原则

  一般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运营的过程中,公司往往会在规章制度或章程中对股东的主体身份资格做一定的限定,因此,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不仅要坚持有利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利益层面上财产分配的公平性,还要兼顾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

2.坚持以公司实际资产状况和股权价值评估为依据

  在现行的公司法体系下,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并应当依法办理转移手续。股东完成出资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就转归公司所有,股东不再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转而取得股权。

夫妻共同股权的价值应根据公司净资产来确定。在确定股权价值的时候,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状况为依据,体现为经过审计的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确定股权价值的基础,而不能以公司注册资本额为股权分割的依据。

3.公平、公正的原则

若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股权分割争议较大并诉请法院,请求法院裁判的过程中,法院应当依照公平公正的基础原则进行分割。对于一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以依照股票的净值进行结算;对于部分限制流通或禁止流通的股权、期权,法院在处理过程中,应当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要点提示

1.关于夫妻共同股权价值确定的方式

离婚诉讼中确定夫妻共同股权的实际价值并分割的过程红,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灵活确定。对于可以通过股权价值评估计算确定的公司,应当首先考虑采用评估的方式;对于部分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若仍不足以确定股权价值的,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并对股权的价值确定后依法进行分割。

2.股权价值确定的时间结点

一般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以提起离婚诉讼之日为基准日,计算夫妻共同股权价值。婚姻关系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一案中一并处理时,判决离婚时共同财产也同时分割完毕。另外,在婚姻关系和共同财产分割分成两个案件起诉时,如果原告一方在判决离婚后较长时间内未起诉要求分割财产,那么,在此期间内,由于经济环境变化、产业政策调整等不可归责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此时仍以判决离婚的时间点作为基准日确定补偿价格,则对被告明显不公平。当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明确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时,由于案件审理周期以及何时作出判决并非双方当事人所能控制和决定,以分割财产案件的判决作出之时为基准日具有不确定性。而且,股东配偶并不参与公司经营,不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如果不以本案起诉日为基准日,客观上有可能加大另一方利用自身便利地位损害对方利益的道德风险。

3. 主张并保障股东的配偶的知情权

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体系下,股东配偶的知情权尚未收到公司法及婚姻法的明文保护,加之婚前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股东配偶的知情权往往很难得到实现与保护。因此,一旦发生此类纠纷,配偶方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相关目标公司以及相关工商部门也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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