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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美琴律师
山东-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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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协议”非彼“协议”
更新时间:2012-02-12

此"协议"非彼"协议"

王女士与丈夫同在机关单位工作,两人在工作中相识相恋并结合。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在王女士怀孕后,丈夫还象个长不大的孩子似的到处玩乐,与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在外一起喝酒唱歌到半夜,常常把王女士一个人孤单地落在家里,有一天甚至有个女人找上门来,大骂王女士的丈夫是王八蛋,又哭又闹地叫他负责。王女士很生气,但是丈夫不仅不向她解释,甚至烦燥地向怀孕的妻子大打出手,声称叫她少管闲事,事后也不赔礼道歉,因此王女士在整个孕期的精神很抑郁。

王女士生了女儿后,从农村来的公公婆婆受重男轻女风气的影响,非常不高兴,勉强待了两天便甩手而去,只好由王女士的母亲来伺侯月子。以后,王女士夫妻因琐事打闹不断、感情更加恶化,婆婆对王女士的母亲说,"亲家,他们成天打打闹闹的没法过日子,快叫他们离婚吧,俺儿子离了后,再找一个大姑娘,还能给俺再生个孙子。"

王女士决定结束不幸的婚姻,但是由于自己没有住房(房子是婚前男方买的,且房主是男方父亲的名字,王女士没有分割的权利),提议孩子由丈夫抚养,由她支付抚养费,婆婆听说后,把孩子抱回农村老家,此后王女士再也见不着孩子的面了,公公婆婆不让她进门,甚至对她大打出手,丈夫也对她避而不见。

三个月后,王女士想孩子想得几近崩溃,于是委托了律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把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丈夫收到传票,主动找到了王女士,商量两人协议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王女士所有,他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王女士征求律师的意见,律师解释说,你们可以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也可以对抚养费数额自行约定,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应为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收入总额的20%~30%,律师建议,鉴于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更有利一些。

王女士想孩子心切,不听律师的劝告,到法院撤了诉,和丈夫自行到婚姻登记处协议离了婚。拿着离婚证,在婚姻登记处门外,见到了四个月未见的女儿,王女士抱着女儿嚎啕大哭。至此,女儿还差十天才满一周岁。

半年以后,王女士又找律师诉说,前夫不按协议支付抚养费,问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律师向其详细解释:夫妻离婚时在婚姻登记处达成的"协议"不是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只能先提起诉讼,经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夫妻通过法院达成的"协议"是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的,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必再经诉讼程序。

王女士无奈,只好在律师的帮助下起诉其前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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