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具备可撤销的情形,是行使合同撤销权
的前提条件。《合同法》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采取有别于《民法
通则》的规定,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作法。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情形。
一、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
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二、胁迫
根据《民法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
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三、乘人之危
根据《民法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四、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五、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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