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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更新时间:2018-01-15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等,被认定为无效。无效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事关合同当事人的核心利益,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与核心,往往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新的司法解释第14条,在坚持《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认定原则的基础上,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制与完善,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五种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例如:某公司以年6%利率从银行贷款,再以年10%的利率转借给他人,如果借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款项是从银行贷出的,那么该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例如:某公司以年10%利率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再以年15%的利率转借给他人,赚取息差,如果借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款项是从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其单位职工集资来的,那么该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例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赌博、贩毒、走私等违法犯罪举债的,该借款合同无效。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例如:因非法男女关系而发生的“包养费”“分手费”“青春补偿费”等,即使以借款合同、保证书、借条、欠条等形式为债务人所确认,但该债权债务关系无效。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订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必须指出的是,上述前三种无效合同,应满足借款人或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条件,如借款人或出借人对于高利转贷涉及违法犯罪并不知情,则不能一概认定无效。

  上述规定,抑制了资金掮客的滋生,从形式上否定了企业的高利转贷等严重经济投机行为。那些将资金从银行、公众手中骗出后,不是用于自己发展生产和正当经营,而是用高利牟取暴利的手段将借款转借给他人的行为,不仅干扰了正常的金融信贷秩序,也破坏了国家的金融贷款政策,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严厉打击。

  我们认为,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无效合同的认定,有利于规范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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