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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不当碰撞前方车辆致人亡获刑一年并赔偿
更新时间:2018-01-12

驾驶不当碰撞前方车辆致人亡获刑一年并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 (方芳 赵婷)  驾车未注意安全车距,碰撞前方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致其当场死亡。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皖N某号小型轿车,沿舒城县棠树乡旅游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乡烽西村汤庄组路段,碰撞前方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潘某当场死亡。同年9月28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于现场等候处理;10月10日,王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王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达成书面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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