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多年来一直挂靠浙江某工程公司对外承揽外墙工程。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017年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部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接案后,多次会见了当事人,当事人表示案涉款项并非公司所有,其并未侵占公司的工程款。在了解了基本案情之后,律师根据案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案当事人与其挂靠公司涉及工程项目之多,资金往来频繁,且数额之大,不能孤立某几笔款项来单独定性。认定案涉款项是否属于公司所有,必须查清双方的全部往来款,才能确定款项性质。为此,律师连夜起草法律意见书递交侦查部门和批捕部门。批捕部门最终采纳律师的法律意见,决定不予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