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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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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什么是一裁终局?
更新时间:2017-12-25

案例:

老马在房地产公司担任工程监理,劳动合同期限是2007年7月16日到2008年8月16日,这个工作虽然辛苦,周六、周日也时有加班,但工资较高,日工资达到了150元,老马希望能够和公司续签劳动合同。2008年的7月15日老马收到了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老马虽然有些失望但也无奈,因此向公司提出了要求,第一希望能够把工作期间的共6周双休日加班工资共 3600元结清,第二在工作交接时一并支付经济补偿金3124元。但是,房地产公司对于老马的第一个请求,认为老马没有证据而不予支付,对于第二个请求,30天过后,工作交接都已完毕,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还是一拖再拖。老马只好于2008年9月中旬就上述两项仲裁请求申请了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老马的要求,老马仲裁请求的数额(6724元)没有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总和(北京最低工资标准为730元,即仲裁标的不应该超过8760元)。老马认为裁决公正合理,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制度,首先在案件的类型上作了限定,必须是第四十七条所列的两类争议,即第一类是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提起仲裁的标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总和的争议,对案件类型和仲裁请求的金额作出了限制;第二类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其次,对于决定是否可以一裁终局的主体做出了限定,即只有劳动者才可以决定案件是否可以一裁终局,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只能在经过申请法院撤销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诉讼,这些案件是一裁终局的。并且在法律上对于用人单位的启动法律监督的程序设置了严格的条件,使用人单位发动诉讼的成本变大,机率变小,能够有效的遏制用人单位以往拖时间、比精力的 “缠讼”的现象,大大的加快了标的额小,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的进程,体现了仲裁程序的快捷性,也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劳动程序法对于劳动者利益的特殊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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