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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乙成律师
江苏-苏州
从业10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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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对吊销执照公司资产清算,将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7-12-18

案情介绍:2002年12月31日,材料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当时公司资产总计为50万元。2004年,因材料公司未参加2003年度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胡某、陈某并未依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清算。2009年,生效判决判令胡某、陈某对材料公司资产在1个月内清算,并在清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执行过程中,因材料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10年,机械公司以胡某、陈某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未在法定期限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资产灭失致其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诉请赔偿。法院认为: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股东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开始清算。胡某、陈某作为材料公司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且经法院判决后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亦无证据证明该公司20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上所载明的50万元公司资产的灭失系公司正常经营损失,故认定由于两被告未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导致机械公司债权无法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判令胡某、陈某赔偿机械公司货款损失、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27万余元及利息损失。实务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若清算义务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给公司财产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实际范围,则法院可以最后一次工商年检报告登记的资产为据推定公司的损失范围,判令清算义务人在此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索引: 浙江金华婺城区法院(2010)金婺商初字第1420号“浙江省义乌市黑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胡某等损害赔偿纠纷案”,见《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未及时进行清算的责任承担》(胡胜克、卢彩霞),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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