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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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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囊癌漏诊,医方被判赔偿
更新时间:2008-02-28
胆囊癌漏诊,被判40%赔偿


一、案情简介

某患者因“右上腹疼痛”前往某医院就诊,被收住入院诊疗,入院诊断“胆囊炎、胆囊结石”,行“胆囊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为“慢性胆囊炎、胆石症”。出院后因又发生右上腹不适, 6个月后患者因原手术切口下出现包块并疼痛再次入住原医院,被诊断为“右上腹壁切口下炎性肿块”,经治疗无效出院,后患者前往多家医院就诊,被确诊为“胆囊癌”,其中一家医院给患者进行了化疗,最终经治疗无效死亡。

二、纠纷处理经过

该纠纷发生后患者家属委托我们代理该纠纷的诉讼,诉讼中进行了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次鉴定仅确定第一家医院承担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轻微责任,对于第二家医院的化疗方案未认定其存在明显的过错。后经庭审质证、辩论,法院判决第一家医院承担40%的责任,第二家医院酌情承担一万元的赔偿。

三、律师点评

受理此案后,经慎密的分析我们认为,第一家医院存在对患者的症状、体征分析不全,遗漏了胆囊结石可并发胆囊癌的可能,术前未进行鉴别诊断,术中未进行冰冻病理切片快速检查,术后的病理诊断未能诊断出胆囊癌,导致患者的早期胆囊癌被误诊,延误早期及时治疗的过错;第二家给患者进行化疗的医院,违反药典规定,给患者使用了适用于乳腺癌的化疗药物,错误的化疗方案未取得应有的疗效。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却在确定我们主要观点正确的情况下,对于责任程度的分析缺乏依据和公正性。鉴于此,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相关胆囊癌的权威医学书籍和规范,依据这些材料,我们在庭审中向法庭表达了,1.早期胆囊癌和晚期胆囊癌经治疗后五年生存率之间巨大的差异,第一家医院在被确定误诊后承担轻微责任是违背医学科学原理的,2.鉴定对于第二家医院的分析用词不明确,含有不能免除其责任的主观性分析这两个主要观点,最终经庭审努力,法庭采纳了我们的观点,作出了公正判决。

四、律师点评

1.对于由于延误治疗这种过错进行分析时,应当查阅相关书籍,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一些权威的理论来证实及时治疗和延误治疗对于损害后果之间所具有的差异;2.作为患方的代理律师在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尽力而为,重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要重视法庭调查和辩论,用事实和科学说话,争取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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