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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律师
江西-鹰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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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7-10-31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可能导致无效的情形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除非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该约定才对找债权人产生效力。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4)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无效。

  综上,夫妻要采用约定形式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必须平等、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或威胁对方;男女可以在结婚前或婚后任何时期作出财产约定;只要约定的财产是夫妻合法所得,夫妻可以自由地确定的内容,可以就部分财产作约定处理,也可就全部婚后财产作约定处理。夫妻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般就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约定,须双方一致认可或者有可靠证据证明,方予以认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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