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与张乙二人为朋友关系,二人都在参加北京小客车摇号。2015年底,张乙摇到购车指标,张甲迟迟未中。但张乙暂时不想买车,后经二人协商,张甲使用张乙的购车指标购买了一辆车,由张甲支付车款,使用张乙指标。并约定待张甲摇到购车指标时即将车辆过户至张甲名下。
后张乙因经商向他人共借款16万余元,到期不还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乙返还债权人16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张乙拒不履行,债权人向法院执行局 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查封张乙财产时依法查封、扣押了张乙名下的前述车辆。
后张甲向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此车为自己实际出资购买,自己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法院的查封、扣押行为不当,请求解除对该奥迪车辆的查封、扣押。法院经审查执行局依法组成合议庭裁定驳回了案外人刘甲的执行异议。
依据我国《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应当以车 辆的实际权属登记来认定,以购买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使用人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虽然张甲出资购买并实际使用涉案车辆,但该车实际的权属登记人为张乙,张乙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员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乙名下的车辆符合法律规定。
自2010年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来,“借名买车”的情形大量存在,在此杨律师提醒您,“借名买车”须谨慎,小心财产损失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