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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宏律师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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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后是否有补偿金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7-10-06

劳动关系解除后是否有补偿金的问题

劳动关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还是劳动者提出解除,还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辞职还是用人单位辞退或者开除员工等等都对经济补偿金问题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并非说单位劳动者解除合同就一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总结了一下,大约有11种情形企业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劳动者既想要解除合同要想要经济补偿金的话,就需要注意避免以下11种情形的出现,尤其是不能在解约相关文件,例如辞职书中出现如下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款);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或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和第28条);

6、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8、劳动者个人因素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自己要求自愿解除

9、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终止用工的(《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法》第15条);

11、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39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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