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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民律师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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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7-09-28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若干问题规定

(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司法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平台,以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处置财产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司法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络拍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司法应当在互联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服务提供者名单库。服务提供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司法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上报名竞价结算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实施司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公告

  (二)查明拍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保留保证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人;

  (六)制作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司法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人民法院履行职责

  第七条实施司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财产,接受咨,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财产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辅助工作。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司法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承担

  第八条实施司法的,下列事项应当由服务提供承担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司法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信息;

  (四)保证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应当由服务提供承担的工作。

  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服务提供提供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条司法服务提供从事司法相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司法应当确定保留价,拍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条司法限制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成交。

  第十二条司法应当先期公告,拍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司法平台发布。拍动产的,应当在拍十五日前公告;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三十日前公告

  拍公告应当包括拍财产价格保证条件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时间络平台和拍法院等信息。

  第十三条实施司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公告发布当日通过司法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公告

  (二)执行依据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人的情况;

  (八)拍保证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实施司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公告发布当日通过司法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人应当具备规定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服务提供者;

  (三)拍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决定参与竞的,视为对拍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受人真实身份的拍成交确认书在司法平台上公示;

  (七)受人悔拍后保证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应当提供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司法的事项应当在拍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人。权利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司法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人经通知未参与竞的,视为放弃优先

  第十七条保证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竞人应当在参加拍前以实名交纳保证,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申请执行人参加竞的,可以不交保证;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

  交纳保证,竞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

  第十八条竞人在拍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人民法院或者服务提供确认后,取得竞资格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取得资格的竞人赋予竞代码参拍密码;竞人以该代码参与竞

  司法竞价程序结束前,人民法院服务提供者对竞人以及其他能够确认真实身份的信息密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优先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资格以及优先竞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代码参与竞;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人身份参与竞

  顺序不同的优先申请参与竞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代码。

  第二十条司法从起拍价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司法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司法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竞代码及其出价信息应当在络竞页面实时显示,并储存显示竞价全程。

  第二十一条优先人参与竞的,可以与其他竞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财产由优先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财产顺序在先的优先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人竞得。

  第二十二条司法成交的,由司法平台以受人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拍财产所有权自拍成交裁定送达受人时转移。

  第二十三条拍成交后,受人交纳的保证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人交纳的保证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未成交的,竞人交纳的保证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第二十四条拍成交后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价款低于原拍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的,原受人不得参加竞

  第二十五条拍成交后,受人应当在拍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受人交纳的保证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第二十六条司法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司法平台再次拍,拍动产的应当在拍七日前公告;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司法平台变

  第二十七条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数额和优先人竞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司法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服务提供者停止拍

  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

  暂缓或者中止拍的,应当及时在司法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暂缓拍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

  第二十九条服务提供者对拍形成的电子数据,应当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因司法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司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利益的;

  (三)竞人之间,竞人与司法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利益的;

  (四)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竞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人参加竞或者对享有同权利的竞规定不同竞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司法程序损害当事人或者竞利益情形

  第三十二条司法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司法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实施司法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与其行为相关的拍财产

  (一)负责执行人民法院

  (二)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三十五条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存在违反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操控拍程序修改拍信息等行为的;

  (二)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从事司法的;

  (四)存在违反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

  案外人对司法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平台以变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执行程序委托机构通过互联平台实施络拍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司法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1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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