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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哪些申诉案件应重新审判?
更新时间:2017-09-20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作出的。申诉虽然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但是申诉并不是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只有对各种申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以后,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什么情况属于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也就是说,申诉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没有掌握的事实材料,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对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了错误。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客观发生过,犯罪行为是否系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犯罪前后的表现等;一个案件的重大情节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情节。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错误,就可能影响对整个案件的判断,这就需要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引用法律出现错误。引用法律错误即判决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条款有关司法解释时出现错引;定性定罪错误,就是判决裁定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判刑错误就是判处的刑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轻重限度,如轻罪重判不应该适用附加刑的适用了附加刑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未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应当从轻的作了从重处罚等情况。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的法官是行使国审判权的执法人员,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清正廉明,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如果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存在利用职权贪污赃款受当事人的贿赂,或者出于私情故意曲解法律,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仅违反了审判原则,而且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理应予以纠正。但是,申诉人如果仅凭怀疑分析或推理就认为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是不能作为提出重新审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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