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田凯程律师
全国
从业8年 主任律师
35
好评人数
157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商品房按揭贷款之断供纠纷法律分析
更新时间:2017-09-19

银行以借贷纠纷提起诉讼,根据开发商是否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开发商为购房人向银行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即从贷款银行向购房者发放贷款之日起,至抵押权证完毕之日止,开发商对购房人的还款义务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开发商不承担担保责任。该种情况下,银行的诉请一般会包括:解除按揭贷款合同;由购房人还本付息;对案涉不动产拍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种情况下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因为不存在开发商的担保责任,贷款银行要么通过执行涉案房屋实现债权,要么通过购房人其他财产实现债权。

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开发商无需承担担保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况,即涉案商品房已经具备抵押登记的条件,但是因购房人的原因怠于完成登记,致使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的保证期间无限被延长担保期限无法正常结束,此时,开发商也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法院会给予购买人一定合理期间配合开发商贷款完成正式抵押登记,结束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责任。如果购房人在合理期间内仍不履行抵押登记的义务,那么贷款银行则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种情况,开发商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涉案房屋不具备抵押等登记条件时,开发商则需要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对贷款银行承担清偿责任后,开发商可以向购房者进行追偿。当购房者没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时,贷款银行往往会申请由开发商来履行担保责任。

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对涉案房屋的处分,一般按照法院判决进行评估拍后所得价款支付银行本息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款项留给购房者。但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购房者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开发商代偿债务后如何处分涉案房屋,直接回归开发商所有还是需要进入执行阶段后进行评估拍,开发商只取得代偿部分款项?

开发商以商品房买纠纷起诉

该部分承接第一部分“银行以借贷纠纷起诉”中第二种情况下,开发商代偿之后,开发商能否解除商品房预合同?目前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解除商品房预合同,开发商回涉案房屋,并继续对外销。该种观点认为:如果商品房预合同中约定了断供情况出现时,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合同法基本原则,开发商请求解除预合同的,应当解除预合同。

第二种,开发商无权请求解除商品房预合同。该种观点认为:购房者断供的行为是对贷款合同的违约,并非是对商品房预合同的违约,且开发商与购房者已经履行完毕商品房预合同,不应被解除。该观点认为:即便开发商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商品房预合同也不应被解除,其理由为:首先,如果购房者还存在其他债务,预合同的解除势必影响案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因房屋市场价格是波动变化的,如果市场价升高,商品房预合同的解除,将会使开发商因此获得超出预合同签订时房屋价格的款项,显然是不公平的;再次,开发商代偿后,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仅仅为债权而非物权,故不应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开发商;最后,开发商请求解除预合同时,如果存在涉案房屋房产证已经业主已经房入住等情况,解除合同显然是不可行的。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如果开发商为购房者代偿了银行贷款等,开发商可以根据《商品房预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请求解除预合同,扣除代偿款项后,将剩余款项返还给购房者。

律师建议

1对于购房者,如发生断供情况,应当积极与贷款银行进行协商沟通,对还贷期限及数额作出适当调整,避免银行解除贷款协议的情况发生;

2对于开发商,应尽快正式的抵押登记,以便尽早结束阶段性担保期限,避免承担购房者断供时的担保责任;如果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则应尽快通过诉讼方式解除预合同;如果其他债权人已经提起强制执行,开发商应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避免涉案房屋被拍

3对于银行,面对购房者断供,应当及时提起诉讼,保全涉案房屋。另外,考虑到债权的顺利实现,如果开发商仍应承担阶段性担保,建议同时列开发商为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