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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婚内借款并转借给他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更新时间:2017-09-12

一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但现实中却存在大量夫妻的一方瞒着对方对外举债,直到债权人起诉或是双方离婚时另一方才知道该债务的存在,那么对于这种情形下的债务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今天小编要讲述的则是一篇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婚内借款并转借给他人,对于该债务应该如何定时?

【案情简介】甲乙是一对于2007年登记结婚的夫妻,2012年甲应朋友丙的要求,在丁处借款200万元并转借给丙,丙向甲出具了借条。2014年12月,经甲和丁双方对前期理解本息结算,甲尚欠借款200万元。当日,甲向丁重新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到丁二百万元(¥200万元),限期1年内还清。借款人甲。借款到期后,丁向甲催收未果,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及其妻子乙共同向丁偿还20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后经法院查明,乙对甲向丁借款并转借给丙的事情是完全不知情的。

【法律法规】《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7条 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中规定:“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案情分析】 本案中乙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关键在于,甲所借的200万元是否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应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即只要乙能够证明甲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用承担偿还责任,如举证不能,则推定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由双方共同偿还。而本案中虽然甲向丁借款的行为发生在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甲在出借上述款项时并未告知乙,也没有证据证明乙知道借款之事,且甲借钱并转借给他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因此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证明上述行为是夫妻共同受益行为,另一方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而乙在甲借款并转借他人的过程中并没有获得任何的利益。因此,甲向丁所借的200万元应当认定为甲的个人债务,乙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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