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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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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钥匙”能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中的交付
更新时间:2017-08-16


根据《建筑法》第6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其共同之处在于规定竣工验收是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因此,针对商品房的交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商品房交付条件既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指开发商与业主双方在进行房屋验收交接之时,开发商应当出示房屋符合交付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约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绝非简单到仅仅交钥匙而已。
交钥匙作为房屋的转移占有方式,是一种事实上的交付,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开发商就完全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受人只是接受了开发商的部分履行,只有在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尚不具备交付条件而仍接受交付的情况之下,才可认定受人放弃房屋的交付条件,而视为双方变更房屋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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