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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理分析
更新时间:2017-08-10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理分析

  刑法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领导传销罪认定标准:

  (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区分

  1.罪与非罪。应区分拉人头传销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 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多层次计酬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证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而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二是从经营对象看,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而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入来源上,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多层次计酬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2.此罪与彼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参与人员未达到人数级别的标准但又侵犯市场秩序,或者违反了许可证制度时,则应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区别对待,作出不同的处理。

  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标准

  一般情节,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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