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法条分析
(一)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就单位而言,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也可能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等。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如果是出于过失,即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再进一步来讲,本罪应为直接故意,因为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往往是侵权行为人所希望的,而不是一种放任的态度。
(三)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来看,中国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大类;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不可分割的要件: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我国《商标法》第40条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因此,是否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是区分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界限。
2.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他人己经注册的商标,并且是注册有效的商标。
(1)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如果行为人假冒他人未经注册的商标,则不能构成本罪。
(2)另外,《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获得续展,否则就会被注销商标,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也随之丧失。因此,使用已经被注销注册的商标,就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更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3.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商标相同;二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而不是类似商品。
(1)所谓“相同的商标”。据2004年12月22日施行的司法解释,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因此,可以理解为包括了颇为近似的商标。
(2)所谓“同一种商品”。指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属于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如“自行车”与“脚踏车”,“土豆”与“马铃薯”等等。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