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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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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有偿搭乘机动车无责受伤驾驶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7-08-05

案情简介:

当事人:原告甲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艳群律师,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某,男。

原告甲某及他人在与被告乙某协商给付包车费后,即一同乘座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前往目的地,在返程途中发生车辆侧翻,致原告及其他乘车人受伤。原告甲某就其损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抗辩其是帮工人,应追加案外人丙某丁某为被帮工人,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出原告甲某并不是有偿搭乘,而是无偿搭乘,风险应由搭乘人自行负担。庭审中,原告举出证人证言证实是有偿搭乘,同时举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代理人提出本案即使存在帮工与被帮工关系,在本案中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与帮工侵权的民事责任竞合,原告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主张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应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判决被告乙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即便是无偿搭乘,作为被告乙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证,具备驾驶资格与能力,亦有义务保障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本案涉及事实首先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有偿搭乘车辆,还是无偿搭乘车辆。原被告对此陈述不一致。依照证据规则,应当由原告举出相应证据。原告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当庭证实了原告要求他们联系车辆,出钱包车的事实。被告没有证据推翻原告所述事实,故本院认定是有偿搭乘车辆。即使是无偿搭乘,作为被告已经接受了原告的乘车要求,其有义务保障在运输过程中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乙某对此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被告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论乘客乘车是否有偿或无偿,机动车驾驶人均应保障乘坐人的安全,本案被上人乙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人身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本案中,对于乘车人是有偿搭还是好意无偿搭乘,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具有法定的保障安全驾驶的义务。本案中,因乙某不当驾驶造成事故发生,交警部门认定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乙某理应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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