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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虎律师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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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
更新时间:2017-07-28

 在当今社会,仲裁是一种最为重要的替代司法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它具有公正快捷一裁终局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欢迎。目前,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法律意识都不断增强,因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具有独特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能更好地保护保险企业的商业信誉。仲裁具有保密的特点,不公审理,庭审理案件,不允许旁听,不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裁决结果不向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公,能更好地保护保险企业的商业信誉。因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大多是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形成的,且保险公司大多是作为被告的。尤其是在目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没有哪保险公司愿意把被诉的事实向社会公曝光,这样势必影响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影响保险企业的业务展。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保险纠纷,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能更好地保护保险企业的商业信誉,促进保险企业的业务展。

  二仲裁专办案的优势能保证公正合理地处理保险纠纷。保险行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国对保险企业的监管特别严格,各类保险合同有几百种之多,各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内容各异,还有许多行业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惯例。由于仲裁委员会从各保险公司聘任了一批仲裁员,由懂保险的人来处理保险纠纷,能使保险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如某保险公司与某企业因企业财产保险理赔产生争议,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纠纷是由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属于低值高保,双方就赔偿金额理解不一致形成纠纷。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既然按保险合同取了保险费,就应承担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义务。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由于该案是由从事保险工作的仲裁员审理的,仲裁员熟悉保险工作,因而该纠纷得到了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保险公司按保险价值进行赔偿并退还被保险人多交的保险费,既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全体投保人的利益。

  三仲裁简便快捷一裁终局的优势能为当事人节省精力。仲裁程序简便灵活,许多纠纷当天就能结案。仲裁裁决一裁终局,不能上诉申诉,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避免因纠纷处理时间长而使当事人长期受纠纷的拖累,从而不能集中精力用于业务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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