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当事人问,我老公婚前购买的房子,现在因为###原因,我想要加上我的名字,而他也同意,那现在该怎么办呢?要去办过户登记手续吗?不过户是不是就没效力呢?
案例1:男方婚前全额付款购买一套房产,婚后,男方愿意将房产赠与给女方,如何操作?
案例2:男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一套房产,婚后,男方愿意将房产赠与给女方,但此时,房屋还在按揭,不动产登记部门给不给办理过户登记?不办理过户登记怎么办?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将婚前购买的房屋,写上对方的名字,属于赠与行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若要完成赠与行为,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案例1中,男方具有完全所有权,房屋上不存在抵押权等他项权利,可在男女双方均到场的情况下,顺利实现房产过户。二是赠与合同进行公证。案例2,因男方房屋上设有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案例2所涉情况下,若要实现转让,还需抵押权人即银行同意,或者由受让人代为清偿房款,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应采取公证赠与合同的方式实现赠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