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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燕律师
云南-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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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交通肇事案办案心得
更新时间:2017-07-19

罗xx交通肇事案办案心得

张xx外出打工, 2016年x月x日购买。车未到站,应其要求,驾驶员在高速路上给其下车。其下车后,遇罗xx驾驶的川xxxxx号小型轿车沿杭瑞高速由保山方向往大理方向行驶,行驶至杭瑞高速KxxxxM处时,其所驾车辆左前部与张xx相撞,造成张xx死亡及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高速路大队进行认定,并作出了大保公交认字【2016】第532933820160xxx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罗x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查,罗xx因吸食被注销驾驶资格,在事故发生当天因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调解无果,杨春燕律师代理原告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要求先由被告罗xx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由罗xx承担80%的赔偿责任;第二由张xx乘坐的客车的驾驶员车主及车辆挂靠单位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先由罗xx的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罗xx承担80%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死者张xx自己有一定责任,应承担10%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由张xx乘坐的客车驾驶员车主及挂靠单位对张xx剩余的10%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办案心得:本案张xx在高速路上下车的情况在事故认定书上并没有记载,且在交警的办案卷宗里面也没有记载。律师了解了情况以后,向交警队申请调查核实案件发生的相关情况,即张xx并非自己进入高速公路而是其乘坐的车辆的驾驶员应其要求在高速路上给其下车,以确定其乘坐车辆驾驶员存在错误。律师申请了相关证人去交警队配合了调查。交警对此进行了调查并确认了该事实。最终法院基于此判决由张xx乘坐的客车驾驶员车主及挂靠单位对张xx剩余的10%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至关重要,查清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方,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利益。

本案引发的思考:罗xx在吸食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为什么还可以畅通无阻呢?在庭审中据罗xx交代,上高速路后其遇到了边防武警的检查,但居然没有检查出其驾驶证已经被注销的情况,更没有检查出来其吸食的情况。因此,对于驾的检查管理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驾与酒驾同样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其次,对于驾驶证证件的注销工作应加强管理,严格执行道路“准上”制度;另是否可以采用身份证的全国联制度对驾驶证进行管理,就可以有效避免有关人士持伪造或其他无效的证件上路,从而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小小心得,不足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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